为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师生思想引领、文化传承、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网络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网络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网络媒体主要指:以音乐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各组织或师生员工为主体申办的(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网络媒体平台,同时包括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出现的符合“网络媒体”定义的媒体平台。音乐学院官方网络媒体包括以音乐学院、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网络媒体。 第二条校园网络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是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密切联系师生、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科学发展与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先进文化熏陶人、以精彩内容服务人。 第三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网络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和各学生组织要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学校网络媒体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网络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网络媒体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网络媒体工作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网络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网络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学院各网络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网络媒体建设和管理。网络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学校对网络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网络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 第七条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网络媒体平台,如qq群、qq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八条由党总支统筹,促进校园媒体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共享,加强校内各网络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融合,联合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并完善网络媒体运营人员和宣传员的队伍和业务培训机制,提高网络媒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网络媒体建设与审批 第九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院审批,擅自以音乐学院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网络媒体。 第十条网络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网络媒体申请建立单位相关负责人须先行审核通过后,于网络媒体建立运营前向校党委宣传部办理网络媒体建立运营申请登记手续,经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方可建立运营。 第十一条各单位申请建立运营网络媒体前应当先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 1.以学院名义建立运营的网络媒体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2.院级团学组织或班级建立运营网络媒体报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音乐学院网络媒体建立运营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可从宣传部网站下载,需写清下列事项: 账号名称(如有备选名称也须填写); 建立单位的名称; 发布平台; 创建时间; 发布周期; 发布内容; 后台运营队伍信息:负责人须明确填写账号主管教师,管理员须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院、年级、住址与联系方式); 8、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学院党总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开设或不同意。不同意开设运营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遇特殊情况,申请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若各单位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学院各级网络媒体信息内容主要以展现音乐魅力、引领校园文化、品味精彩生活、服务师生大众为宗旨,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和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任何网络媒体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学院各级网络媒体的消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网络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严禁用单位网络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五章网络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网络媒体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院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网络媒体的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院行政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网络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网络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网络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网络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级网络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严格依照《音乐学院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网络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网络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舆情危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各网络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党总支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 1.网络媒体建设运营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内容的; 2.网络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网络媒体账号的;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开通网络媒体的单位、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