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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分类:演讲稿结尾 时间:2020-10-05 本文已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Ⅲ级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市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根据需要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
    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军分区、武警嘉峪关市支队和市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见附件1)。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指导和协助镇、村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国土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市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嘉峪关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灾区重要目标。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市场价格监督工作,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
    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
    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协调市政府做好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三区做好调查受灾人口,申请、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市建设局: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
    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市农林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广电局: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第八条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第十条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十一条国土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委会和社区,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组、社区和住户的手中。

    第十三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市、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第十六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
    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镇、村委会、社区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Ⅳ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民政局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市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驻嘉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第五章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第二十八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三十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10名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第七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嘉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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