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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在亲属关系内外的道德选择|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

    分类:实习报告结尾 时间:2019-04-15 本文已影响

      摘要:排除强制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出庭作证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则,它有利于保护亲情,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有利于对犯罪分子实行教育改造;同时符合证据运用的客观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此制度规定纳入刑诉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体现了在亲属问题上法律同道德的一种选择。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的规定不能无视人类基本的情感和人性,这也是刑法应有的情怀。
      关键词:法律 道德 亲属
      一、引言
      法律和道德作为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最原始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法律原则才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摒弃此类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缺陷的。如此,我们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强制作证角度来入手分析法律对于亲属关系在法与道德两个方面的规范选择。
      二、刑事诉讼法强制亲属出庭作证的弊端
      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强制亲属作证之立法体例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强制亲属证人出庭作证导致亲属证言存在如下缺陷:1、证明力不强。在证据制度中,证明力就是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和可信度,出于亲情的考虑,被告人的近亲属一般不愿意作证,或者虽愿意作证,但只愿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这种法律与亲情相冲突的窘况下,亲属的最终选择往往是倾向于消极作证、以至于逃避作证。因而,其证言证明力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2、导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中华民族历来注重伦理亲情、亲属间的和睦,而强调亲属作证义务却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向极为尴尬的两难境地:一边是法不容情,一边是道德的不义。亲属要么破坏法律,固然为法治社会所不容;要么背上不忠不孝、背信弃义的骂名,也为道德所不纳。
      现代社会在日益进步和实现民主,人们的公正、平等观念在不断地得到加强并逐渐深入人心,打击和惩治犯罪就不能不择手段地进行,而必须认可和维护其他社会关系和群体利益的存在,比如家庭亲情、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外乎人情,刑法的规定不能无视人类基本的情感和人性,这是刑法应有的情怀。因而,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依照法律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管其身份如何,与被告人有何关系,皆有作证义务。同时该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出庭作证。进行了这样的重大修改不得不说是立法的极大进步。
      三、排除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强制到庭作证的历史渊源与理论基础
      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这是儒家一贯提倡的道德原则。孔子就曾宣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至汉朝时,子女隐瞒父母的罪行、妻子隐瞒丈夫的罪行、孙子女隐瞒祖父母的罪行,都不视为犯罪;唐代不仅继承了这一规定,将其引入正式的律文,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此后,宋、明、清法律也都基本上保留了这样的规定。可以认为,亲亲相隐的立法意蕴产生于中国古代政风民俗的深厚土壤,并为维护几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在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亲情联系是家庭关系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成因。亲情联系也是人类最基本的、最不可逃脱的联系。法律通过规定众多的规范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实现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目的。因而,制定法律也就不能不考虑亲情联系,法律的内容不能不反应和体现亲情关系。其次,儒家主张“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以反对株连,亲属之间因其特殊的亲情关系和身份关系,相互之间了解对方往往远胜于他人,法律若不正视亲情关系,宽容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却反其道而行之,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不例外,无异于株连。国家要长治久安,要维持稳定,就必须要有淳厚的民众关系、和谐的社会基础,这样才使得公民遵法、守法。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律就必须考虑人情,不能强人所难,尤其是强亲人所难。若法律必须将民众大义灭亲并指证亲属犯罪作为一项义务来执行,势必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更为危害许多倍的后果。贝卡里亚也曾言:“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入肌体的强烈冲力一样。”因此,法律必须立足于人情。“亲亲相隐”观念,正是基于对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和人性的照应,在刑法中导入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在刑法与伦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从而使刑法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四、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排除强制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出庭作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体现了道德与法这一长期以来争论不休问题的历史变化。事实上,尽管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在促使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上,两者有很大部分的重叠。推行法治的目标就是要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因此,尽管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不可能有个清晰明了的界定,但是努力去最大程度的界定道德与法的范围对一个社会法治的现代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CX2011SP35)
      参考文献:
      [1]韩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刍议[J].新视野,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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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郝铁川.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M].2001年版.
      [4]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出版社.2002年版.
      [5]严存生.近代西方法律与道德之争[J].比较法研究.2000(2).
      [6]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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