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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社区矫正的途径

    分类:生日祝福语 时间:2019-04-10 本文已影响

      此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专门的明确,即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河南省《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责任非常重要。
      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检察机关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法律监督性质所决定的,所以检察机关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是检察机关预防、控制犯罪,实现刑罚最终目的重要策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正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3.长期以来监所检察的工作实践,为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在以往长期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中,各地检察机关均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外执行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已经形成,这一切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具备了经验和队伍条件。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是为了防止社区矫正的滥用、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应对以下几方面的活动进行监督:
      1.对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过程中非法及不当行为的监督。如裁定社区矫正不当;侵犯被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执行期已满,未公开宣布;被矫正人员有立功表现,应报而未报法院裁定减刑的;对于上述情形,检察机关要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依法开展。
      2.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的监督。滥施社区矫正行为的表现:一是被某些职能部门作为下台阶的手段和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二是作为与当事人作交易的手段。对于第一种情形,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应该建议原公诉部门通过检察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对第二种情形,检察机关则要直接提出监督意见,予以纠正,对滥用职权,甚至受贿、索贿的,要立案侦查,坚决打击。
      3.对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行为的打击。如果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等,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应该立案侦查。
      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1.要转变观念,确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有地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大力度,而这就意味着监所检察部门工作量势必大幅度增加。因此,一方面要调整对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装备的配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改变了过去的一边倒的工作模式,即改变过去监所检察科人员全员派驻监管场所,注意力集中于驻所驻监检察,而把监外执行检察作为副业的不足,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参与考核,做好做差无关紧要的模糊思想,从而将监外执行检察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要抓住关键,以交付检察为重点带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多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有效地开展对监外罪犯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掌握并摸清监外罪犯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前提和基础,如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即在开展社区矫正活动以来,对辖区内的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都逐一进行摸排、建立台账并实时更新、逐人谈话。只有对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有了全面的、准确的了解,才能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落实监管考察和管理的措施等作出正确判断,才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必须得到监所检察系统以及本院各业务部门的大力配合。
      3.要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社区矫正应建立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但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后的现状来看,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要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而他们过去未接触过这一工作。检察机关要针对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素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矫正工作的方法措施,以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掌握,以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四、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1.出台对社区矫正的解释或实施细则或者制定《社区矫正法》。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虽然也制定了不少规定,但是沒有实质性的进步,各地之间的规定还有出现矛盾的情况。社区矫正无明确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依,使社区矫正的很多工作措施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一是抓紧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比较明确、详细的解释或者实施细则;二是单独制定《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搭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平台。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矫正的监督、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三是完备社区矫正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检察监督权力保障。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行使社区矫正监督权的规定,从部门法高度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权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2.依法规定执法主体,确保监督对象明确
      这次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范了社区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将社区矫正的执行权归于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在司法部、司法厅、市司法局下设立社区矫正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科,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明确为社区矫正官,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对应。执法主体明确和统一后,检察机关有了明确的监督对象,才能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3.建立社区矫正专业检察监督队伍,适应社区矫正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组织建设,按照检察机关对监禁刑执行实行派驻住所检察室的监督模式,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和巡查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量大面广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职责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注重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把业务骨干充实到社区矫正监督的岗位。
      4.扩大社区矫正对象范围。还可以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强制性戒毒、强制性收容教育等监禁性措施也纳入社区矫正系统。
      5.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要树立兼顾预防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观念,一方面保证社区矫正中刑罚的惩罚性,另一方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点引入社区矫正监督领域,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矫正对象的基本人权不受矫正机构的非法侵害,防止对矫正对象的过度干预。
      6.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办力度,增强检察监督效果,把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实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机结合,防止社区矫正被滥用,避免社区矫正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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