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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的实效问题浅探_工作实效方面问题

    分类:入党介绍人 时间:2019-05-13 本文已影响

      摘 要: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里程碑意义的成就,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此同时,如何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确保法的实效,又成为我们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必须要解决的课题。对此,从传统文化、体制机制及立法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有法必依;法的实效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23-02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很多都致力于民生,对于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障都比以往有了更大程度的提升,但与立法的初衷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在生效之后却又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实施的困境与尴尬。如何使已有的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这成为了我们目前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2011年,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状态,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就是如何使有法可依成为有法必依。
      对于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解读:“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同样,在我国古代也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孟子所推崇的治国之道的要义,同样也应是我们今天“法治”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因此,要建设成为法治国家,不仅仅是要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使得已有的法律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其本应有的生命力,而变成一纸空文。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与执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法律实施的梗阻,挑战生效法律权威的事件屡见报端,对此,我们应当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原因分析
      法律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能像在其他国家那样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
      (一)传统影响
      虽然,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思想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法治思想的影子,比如管仲“令尊于君”、“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是谓大治”的思想,以及商鞅通过“南门徙木”来确立其法令的威信[2]。但是,这些零星的法治思想在我国全部的传统文化中只是人治及权术思想的点缀或者工具,不具有主导性。封建社会中传统的等级伦理、宗法意识、礼治观念以及国家本位皇权观念的影响仍然是根深蒂固的。比如在皇权观念中,皇帝的圣谕和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最高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权力在皇权社会中的无限延伸和体现,这种君权至上实质上导致了法对权力的屈从,这种思想绵延至今仍然是存在的,比如“权大于法”、“人大于法”。
      此外,在我国传统小农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之内,极少发生流动与迁徙,因此,人与人之间往往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在发生矛盾与冲突之时,往往不会寻求法律解决,甚至于认为诉诸法律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他们更依赖的是彼此之间的面子、人情和关系。通过宗法及调解来解决,是其纠纷解决的常态机制。
      因此,在这种“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及宗法礼治的观念及体制之下,法律更多只是统治者用以驭民的工具,对法的尊重、遵守和良好的执行缺乏传统文化及思想的根基和支持,这也是我们当下法难以立威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二)体制弊端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中,存在着重立法、轻执行的问题。每当有社会矛盾及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时,惯性思维就是通过加强立法来解决。诚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确实有许多新情况是原有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寻求解决途径。但更多情况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比如,在“黑砖窑”事件之后,加速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但其实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保护是我们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已经确定的。在发生问题后,我们反思的不是为什么已有法律没有落实,而是考虑如何加强立法来解决,这无疑是本末倒置。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法治实现的很大阻碍就是法的执行力缺乏有效的体制保障,也就是立法与执法如何有效衔接的问题。
      当前体制下,法律的有效落实依赖于各级各部门官员对法的重视程度。如果党政一把手的法治观念较强,相应其行政区域及职能领域内,法就会得到很好实施;但如果有关官员法治意识比较薄弱,法的落实情况就会不尽如人意。将法的效力实现与否依托于各级行政体制及官员个人好恶,这显然与法治的本质背道而驰,也是我国法律难以有效落实和获得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立法欠缺
      法律是否有实效,是否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良好的遵守与执行,不仅与上述谈到的两个原因相关,事实上,还与该法本身制定得适当与否有关,在这里我们仅从立法程序上来考虑。立法程序上的欠缺也是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比如在立法前,尽管现在我们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来保证立法可以尽可能地吸收社会各方的意见,使法律具有可实施性,但是对于该法有效实施所应该具备的社会环境,行政及司法的相关配套是否具备等却没有机制进行考量,立法中和立法后对于法律的内容、制度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缺乏有效的评价、跟踪及反馈机制,而这些程序上的缺位也就造成了有的法律在颁布生效之后,面临着令行不能禁止的困境。
      二、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
      在前述原因分析中,我们提到了传统观念中所遗留的“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及宗法礼治的思想和传统,是我们当前法难以真正具有实效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但是要真正转变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法的权威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因为这种权威的树立不能仅仅停留在纸上,而是必须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实例让所有社会成员感受到法的尊严,树立起对法的尊崇。
      相对于我国的传统及文化来说,西方的“法治”及其相关理念是一个舶来品。如何使这个舶来品具有本土性,这是我们保证法的实效性,实现有法必依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新加坡的华人比例近80%,因此,东方传统观念和思想在这里有着非常深厚的影响。但是新加坡同时非常注重东方传统道德观念同西方法治精神的融合,比如从教育入手,大力强调道德及法治教育。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泛道德化,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与道德是有着彼此各自的调整范围的,但是在新加坡将道德很大部分内容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如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作风等,只要是被主流道德所排斥的,就成为了法律所禁止的。这样的做法虽然在有些方面使得法律与道德混同,但是一定程度上对于法律的本土化和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度是有益处的。所以,我们的法治文化如果能将传统思想及观念中一些可以吸收的成分融入进来,将有益于法治思想在民众中根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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