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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法全文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研究

    分类:季度总结 时间:2019-04-29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80—05
      “大规模侵权”一词移译于美国侵权法中的“mass torts”。“mass”意指“众多”、“大规模”、“群众性”,“mass torts”指使众多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如矿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频发,而学界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只是近几年来的事,相关研究起步晚、非常薄弱。大规模侵权不同于受害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普通侵权,其所引发的损害面广、受害人众多、累计损害数额庞大,损害救济面临诸多困境。目前学界主要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建立侵权损害救济基金和责任保险方面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对何为大规模侵权、大规模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定位、如何将对大规模侵权的规制纳入现有侵权法等问题很少涉及。笔者认为,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要以大规模侵权的特有属性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现有法制资源,探索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融入侵权法规范的途径和具体规则。
      一、大规模侵权的特有属性剖析
      毋庸置疑,大规模侵权仍属侵权行为范畴。对于什么是侵权行为,学者们见仁见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②,“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是侵权行为的本质,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多数人受害事件,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职工权益受损事件等,这些事件虽然符合“受害人众多”的属性,但因其不具有侵权的性质,所以不能称之为大规模侵权。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除具有侵权行为的共有属性以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属性,对这些特有属性的把握不仅有利于深化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认识,而且是将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纳入现有侵权法规制的前提。
      (一)大规模侵权中被侵权人人数众多
      大规模侵权最为突出的属性是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学界对此已取得共识。但何为“人数众多”?“人数众多”是一个模糊性用语,各国立法中对此并未规定精确的数字标准。美国学者“对美国发生的50组不同的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和归纳后认为,100件以上的小案件就可以构成大规模侵权”③,但也有学者认为,“大规模侵权的被侵权人至少是数十人,而不是数人”④。笔者认为,在判断某一侵权事件中受害人是否“人数众多”时,要结合该侵权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的被侵权人的情况综合判定。具体而言,大规模侵权在实际发生之前,客观上存在着造成不特定人受到损害的风险,即大规模侵权的被侵权人处于潜在、不特定状态;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后,多数人因此而受到损害。在大规模侵权损害的司法救济中,“多数人”的界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关于“人数众多”的规定,一般指10人以上。
      (二)大规模侵权多由企业的危险活动引起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工业化”、“城镇化”的特征较为突出。工业化与大规模、社会化生产密不可分,而大规模、社会化生产任务的完成非单个或几个自然人力所能及,由此,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企业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参与经济活动,使得产品的生产、服务的提供呈现市场化、规模化特点。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危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隐患,这些隐患就会随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化、规模化提供而变成现实,就会有众多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三鹿奶粉”事件即是明证。随着企业取代单个自然人成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经营、运输、管理等得以大规模拓展,而企业经营的固有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加这些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且会使损害的规模扩大。实践中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事故、高危险活动侵权事件、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是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形态,即印证了这一点。
      (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具有复杂性
      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散,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则面临地域管辖的问题。由多个法院介入同一侵权事件的处理或者由某一法院集中受理,都会给受案法院带来极大的案件管理困难,同时会给众多、分散的受害人带来极大的应诉不便。另外,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由于受害人众多、累计的损害数额庞大,侵权人会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而如前所述,实践中大规模侵权人往往是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后,企业可能会停产,也可能转移资金,则即使其责任能够确定,其也极有可能无力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急需得到救济,尤其是一些重大人身损害具有救济上的紧迫性,则包括国家救济、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在内的救济手段就必须予以考虑。然而,这些救济手段如何启动、如何协调?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复杂性。在因有毒有害食品、环境污染等引起的大规模人身损害事件中,损害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问题的解决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二、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路径选择
      大规模侵权的侵权法嵌入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大规模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制之中,即侵权法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适用问题。这里的侵权法不仅指《侵权责任法》,还包括其他特别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侵权法嵌入规制大规模侵权行为,必须依赖一定的路径,遵循一定的程序。第一,要解决侵权法对大规模侵权的类型嵌入问题,即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大规模侵权,能否在侵权法规范体系中找到对应的侵权类型。第二,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对于侵权人来说意味着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要解决大规模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根据能否被现有侵权法覆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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