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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为民而治王利明 王利明:民之所欲,法之所系

    分类: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19-04-03 本文已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在他看来,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是新中国第一个民法学博士,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中国学习法律的人,不知道王利明的大名的恐怕没有。百度一下,王利明大大小小的头衔不下20个。或许,他从一个农家少年到著名法学家的经历,可以给那些正在法学院埋头苦读的莘莘学子们提供很多启迪。
      高考:人生的第一次转机
      王利明来自中国著名的“体操之乡”——湖北省仙桃市。和许多农家子弟一样,王利明小时候就开始和家人一起劳动耕作。在下放农村的两年里,王利明经历了特殊的人生体验:隆冬大雪,到结冰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抢收粮食、挑土筑堤……然而,与他人不同的是,无论怎么苦怎么累,但凡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他都用在学习和阅读上,往往在一天的劳累之后,他依然读书到深夜。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靠着平时日积月累的学习所打下的坚实基础,王利明参加了这次高考并顺利通过考试,考入湖北财经学院(即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跻身全国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生之列。这是王利明人生的第一次转机。
      当时的法学教育可谓是一片荒芜,王利明也觉得那时候的自己选择学习法律是既有目的,但又没有明确的目的。回忆这段经历时,他说:“那年,全国只有三个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名额也不多,我们那个班也就50人。那时,‘文革’刚结束,‘文革’中打砸抢、抄家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给我的印象很深,我选择学法律就是想做点儿事,别叫‘文革’的事再发生。”也就是说,他选择学习法律专业是有目的的。但话又说回来,他选择法律专业的目的并不明确,只是“隐约有种感觉:‘文革’这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带来的是灾难,我们国家需要秩序,需要法制。法律领域,日后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舞台”。
      正是因为当时学习法律的目的并不十分明确,再加上在当时的环境下,法学书籍奇缺,王利明对文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尝试着写过散文,写过话剧,还梦想着要当个作家(当然,这种爱好对他后来写作法学论文有着积极的影响)。
      不过,他很快又迎来了人生的第二个转机。
      “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
      临近毕业的时候,当时年仅21岁的王利明准备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从在本校一位老师手中看到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论》。在那个专业书籍极度匮乏的年代,手捧《民法概论》,王利明如获至宝。“我用一个晚上就看完了这本小薄本,看完后决定考佟老师(佟柔)的研究生”。这本书体系清晰,内容简洁而理论深入,让王利明感到耳目一新,爱不释手,愈看愈觉得此书实在珍贵。因为当时没有复印机之类的设备,一思量,王利明干脆卷起袖子奋笔抄写,于是从早到晚,废寝忘食,整整花了三天三夜的时间,硬是将大约十万字的“小薄本”从头至尾完完整整地抄了下来。
      1981年,王利明获得了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如愿以偿地领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导师正是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的佟柔教授。
      回忆这段考研经历,王利明说:“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当时读完我就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新中国第一个民法学博士
      1984年,王利明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选择留校任教,继续研习民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这是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佟柔教授一生中最高兴的事。佟柔教授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为《民法通则》的顺利通过和民法地位的巩固更是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这一立法过程中,佟柔教授就其间遇到的许多问题与王利明共同探讨,并让他大胆思考其中的疑难问题。通过与佟柔教授之间的交流和探讨,王利明对《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这为他日后出色地参与立法活动打下了基础。
      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王利明一边教学,一边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
      1989年2月,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资助,王利明走出国门,来到美国常春藤名校之一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欧林·布劳德的指导下,专攻英美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此期间,王利明为其博士论文的写作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英文资料。
      1990年2月,国外研修结束,王利明立即返程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以增进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
      回国的当年,王利明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此成为新中国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王利明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几十部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他提出的很多观点和立法原则被相应的法律所采纳。
      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王利明指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最大特点就是找不到加害人,这种侵权又常常会引发对受害人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发生之后,从社会层面来看确实是一种不幸的事故,如果我们存在一种社会救助机制可以对这些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一种救济,那么即使找不到侵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得到适当的救助,但问题在于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制度还不健全,无法真正建立这样一种社会救助机制,这也就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通过侵权法来对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他建议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他的这一观点被《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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