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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家园计划补贴标准 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

    分类:公务员 时间:2020-03-03 本文已影响

        中国残联与国家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项目实施期为2009年至2011年。为保证该项目在我县的顺利实施,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改善托(安)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安)养服务能力水平,减轻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至2011年底项目实施结束时,依托现有资源设立1个县级集中托养机构,并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中普遍开展居家安养服务。

    二、项目工作内容

    (一)资助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的一、二级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给予护理补助。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二)建立“阳光家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机构

    “阳光家园”是依法建立,手续完备,具备基本的托养设备设施,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经县级残联确认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阳光家园要以日常生活起居照顾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就业训练等为一体,条件成熟的力争提供就业岗位,促使其早日自食其力。

    县残联应自办“阳光家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中心”,开展以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安)养服务。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敬老院、福利院、精神病康复医院等资源,采用联办、合办等形式,设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挂牌运行。“阳光家园”的工作人员可设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符合就业困难对象的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各托养服务机构可根据各地的机构运作成本或按入院月生活费标准确定收费标准。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的机构都要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资助范围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包括:

    (一)托养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残联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托(安)养对象

    托(安)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1.年龄在16—55周岁且无业,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对象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家庭。

    四、资助标准

    阳光家园项目经费由中央、省补助,县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等组成。

    市、县每年分配的托养项目任务指标及经费,由县残联根据全县各乡(镇)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获得项目资金但尚未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地方,应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资助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可通过增加资助人数、提高资助标准等措施,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资助水平。

    (一)居家安养补贴标准

    居家安养补贴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由县残联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

    (二)机构托养补助标准

    县级财政要按1:1配套项目经费,用于托养机构建设和在院残疾人生活补助。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贫困残疾人,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1.阳光家园项目经费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100元;

    2.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计划执行期内,符合规定的家庭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性项目经费资助;
    符合规定的机构每托养一名残疾人,原则上只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项目经费资助。

    五、申请审批

    (一)居家安养补助申请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申请居家安养补助的一、二级残疾人,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申领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2.村委会、社区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证明意见,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复印件上报乡(镇)残联;

    3.乡(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残联;

    4.县残联对乡(镇)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认真审核,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乡(镇)残联;
    由乡(镇)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居家安养手续。

    (二)申请进入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托养机构提出申请。托养机构同意入住并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后,每季度末由托养机构填写并向县残联报送《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附件2),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六、明确责任

    残联负责阳光家园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依托现有社会福利机构,扩展服务领域,逐步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安)养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中所需的工作人员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阳光家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的民生大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生活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阳光家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步骤方法,采取针对措施,确保任务落实,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解决部分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和促进残疾入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带动作用。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好方案和措施

    各乡(镇)要把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作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要围绕资助范围和对象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落实本计划的途径和办法。研究制定既有利于“阳光家园计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又符合实际、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三)筹措资金,推动专项补贴制度建设

    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抓住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有利时机,着眼于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支撑,与事权相适应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特别是抓紧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四)统筹安排,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各乡(镇)要将年度下达的任务和资金,与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和筹措资金相结合,与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引导和帮助更多居家照料残疾人的家庭改善托养能力相结合,综合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资助残疾人家庭的资金,必须用于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有关的支出。

    (五)规范操作,确保项目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加强项目管理,统一使用中国残联编制的申请审批表格和开发的项目软件。申请资助的机构应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应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县残联在受理申请时,务必将本级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统一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六)注重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和营造助残氛围

    各乡(镇)要把宣传工作作为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这一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根据计划实施的不同阶段,有重点地安排相应宣传内容,通过举行启动仪式或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家庭采访、制作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做好实施前期、实施过程、实施成效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支持帮助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氛围,真正把“阳光家园计划”这一民生工程打造成阳光工程和品牌工程。

    (七)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为做好“阳光家园计划”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托(安)养工作任务。


    附件:1.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

    批表

    2.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3.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4.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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