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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新农保“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研究及其完善] 山东省农电代缴

    分类:个人工作计划 时间:2019-04-13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山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养老这一难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山东省正在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青岛、临沂等地已经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在当前的试点工作中,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儿子代缴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探索,这也就意味着,对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亟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将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内容纳入社会保险法,或者国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来逐渐完善代缴养老保险。
      关键词:山东省;新农保;“子”;代缴;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15-02
      截至2011年,山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约1500万,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约占60%,山东省人口老龄化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日趋严重。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并且已经在青岛、济宁、临沂等地市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其中,在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子”代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新型缴费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有利有弊,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符合山东省实际情况,促进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
      笔者总结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出现的要求农村老年人的儿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现象为“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不论老年人有几个儿子,每个儿子都要为父母缴纳新农保费用,儿子多的老年人就能选择较高档次的新农保,也就能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金。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中“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笔者认为,“子”代父母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出现,正是某些地区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政策。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
      地区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不是在山东省全省内出现的,据笔者查证,只在济宁市、临沂市等地区出现了这一模式。
      年龄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中的老年人并不是全部老年人,因为根据《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养老基础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因此,该模式下的老年人年龄范围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界定在45周岁(不含)至60周岁(含)之间。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弊分析
      由于该模式只是出现在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推行的时间尚短,很多利弊并不能及时显现,对该模式的功过还不能盖棺定论,须要看这一模式的试点效果。但笔者认为,以下利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端
      该模式的出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中出现的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众所周知,在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有老年人起诉子女这一法律途径,而该途径并不能保证老年人的养老而难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另辟蹊径,通过让“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一定程度上保证子女尽赡养义务。这是对山东省乃至全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极大完善,有利于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
      1.“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相悖。国家一直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大力推行。但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仍存在极大阻力,因为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仍普遍存在。“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推行时规定了老年人有几个儿子就有几个儿子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从侧面印证了养儿防老。笔者认为,这是变相的鼓励农村居民生育,极其不利于计划生育国策在农村的推行,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2.“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该模式对农村老年人和其子女都有不公平之处。儿子少的老年人只能选择较低档次的新农保,享受较低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儿子的老年人(并非“五保户”)则只能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对儿子多的老年人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那么“女儿”也应为老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但“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没有将老年人的女儿包括在内,这对老年人的儿子来说不公平,不利于子女公平地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3.“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情况下不适用。在农村,由于重男轻女观念的存在,男孩在18岁之后仍在上学的家庭有很大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儿子”没有收入能力,并不能按规定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反,老人不但要为自己还要为其户口在家的儿子缴纳新农保费用。
      三、“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完善
      “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就笔者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言以蔽之,可以将其发展为“新农保代缴模式”。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完善
      1.将该模式发展为子女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笔者前面已经就“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显失公平。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有相同的赡养义务,那么就应该将“女儿”加入到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中,以免与法律规定相左,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
      2.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确定了扶养人与遗赠人互相有扶养和遗赠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扶养人对遗赠的老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且能在履行协议后接受老年人的遗赠,那么也就可以将扶养人视为遗赠人的“子女”。并且让扶养人为遗赠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减轻扶养人的负担,利于其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总之,笔者认为,将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是对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利于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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