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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什么是政务公开

    分类:妇女节 时间:2020-02-14 本文已影响

      政务公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改善国家政权机关的行政方式和工作作风,保证国家公共政策的顺利推行。对有效地制约权力、防治腐败,对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状况

      建国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曾一度出现过波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上世纪80年代末期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开始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行政机关及办事人员,政务公开制度从全国基层政权组织开始逐步推广开来。随后,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党的17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务公开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政务公开的推进过程中,全国大部分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于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等做出了适合本地方的具体规定。一些开创性的做法也极大地推动了政务公开的进程。如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就在全国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为中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广州市在公开财政预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2008年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务公开的思想认识不够,缺少社会基础


      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封建专制集权思想的影响,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公职人员或者是普通民众,在对待政务公开的认识问题上都存在偏差,重视不够。主要根源在于:


      其一,为数不少的政府官员“官本位”意识严重。一方面,他们认为中国老百姓的素质低,纵使实行政务公开,老百姓也未必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相反,知道地越多越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政府的权威,还会阻碍正常的公务活动。另一方面,受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臣民意识”、“服从意识”思想的影响,许多官员习惯于对权力曲意逢迎,唯权是从。他们把政务公开当作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一切按要求行事就可以了,至于是否达到了公开的效果则无关紧要。


      其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缺乏主张权利的积极性。对于政务公开仅有政府的重视还远远不够,权利人的觉醒和行动,才是政务公开的动力之源。而现实中的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现象比比皆是,使得老百姓对法律常持排斥和畏惧的态度,遇事首先是寻求熟人帮忙,很少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后,依申请公开的案例极少就是一个明证。以合肥市为例,2008年全市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只有60条,2009年全市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有134条。


      (二)公开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政务公开普遍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公开的内容质量不高,更新慢、缺乏互动性,不能达到公开应有的效果。比如个别地方政府在门户网站上匆忙推出各机关的“公开目录”,事实上却是一批“死链接”或“空链接”。公开的程序也不规范。政务公开的大权常常牢牢掌握在某些领导手中。公开什么信息,何时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对什么人公开往往取决于个别领导者的喜好。搞有条件有选择的公开,对民众想知道的事或普遍关心的事遮遮掩掩。对稍微触及部门权力或问题实质的事,往往以机密或者不利于解决问题等借口拒绝公开。公开带有很大随意性。


      (三)公开的部门、方式、渠道缺乏统一、协调、影响实效


      我国政务公开的方式种类特别多,明文规定的公开方式就达10多种。这些公开方式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统一的内容和标准,使得政务事项的公开具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目前政府部门在信息平台整合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信息过于分散、不够集中,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和公众获取信息困难。而国外的政务公开立法中对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就有明确规定,如针对政府文件,美国《情报自由法》只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了解:一是政府机关在《联邦登记》上登载,公众通过查阅《联邦登记》获得政府文件;
    二是通过建立出售情报出版物制度等方式主动公开,使公众获取政府文件;
    三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公开。


      (四)公开与保密的较量还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


      政务公开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政务公开大多数依据的是法规、政策性的规定、政府行政机关的办事制度等,缺乏法律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不可确定性。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应当公开的内容和应当排除的内容两部分组成,应当公开的内容是主要部分,内容十分繁杂。如果一一列举是不现实的,也很难穷尽。各国对政务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重点通常主要放在免除公开的事项规定下,对免除公开的事项详细列举,只要不属于免除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全公开。当前各国的政务公开制度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除公开的范围。我国仅有的一部有关政务公开单独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采用列举式的方式罗列应公开的事项,使得公开的内容受到了极大限制,存在着大量的死角和盲区。比如,近年来不断有公民或公益组织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以“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同样,在不少污染严重的地区。受害民众、环保组织要求公开污染信息、污染企业名单的呼声十分强烈。但GDP和政绩都与污染企业紧紧挂钩的当地政府,往往以“事关商业秘密”的理由予以阻拦。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政府观念,强化政务公开意识


      当前,很多领导干部还存在封建专制时代官贵民轻的思想,唯上不唯实,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的体现。2009年,郑州市一块经济适用房用地被开发商建起连体别墅和楼中楼,面对记者采访,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发出了“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质问,被网民评为“2009年官员雷人雷语”第一位。现实中这样的官员不在少数。


      转变观念,强化政务公开意识,首先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级行政学院和党校,就对政务公开的认识、相关知识,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界限等进行系统的强化教育和培训。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认识到,政务公开是实施机关的当然职责,是民众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并不是政府凭自己的一时喜好而给予民众的一些“恩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树立“公仆”意识,这不是老生常谈,党和政府早已提出建设“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统治管理就是“服务”。


      转变观念,强化政务公开意识,政府工作人员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中要正确看待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公开”是否增加“成本”,影响“效率”的问题?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公开与行政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的矛盾,有时甚至妨碍了政府权力的公平和正义。实质上这不过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取舍问题。比如重大行政决策要实行听证,表面看来它可能会增加“决策成本”,降低“决策制定”的效率,但是它往往会因为切合民意而提高“决策执行”的效率,而且它可以通过提高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


      二是“公开”是否影响“稳定、和谐”的问题。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认为,公开那些涉及政府决策失误、官场歪风、腐败等负面信息,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因而,总是想方设法掩盖起来。在许多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中,政府因为担心造成恐慌而使用“善意的谎言”来稳定民心,结果反而引起了更大范围的人心不稳。相反,只有公开、充分地沟通,政府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和理解,当政府勇于直面真相、积极应对时反而稳定了人心。在汶川地震中,政府全面而详细的信息公开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公民政务公开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相对于发达国家公民的强烈的自主和参政意识,中国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相对薄弱。我国公民的政务公开意识普遍不强。这就要求我国的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公民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培养和强化公民的政务公开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首先,充分利用个案的影响,着重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使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和强烈愿望,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在我国政务公开的进程中,敢于吃螃蟹的社会精英及个案的推动作用不容小视。有一个从2008年5月起一直以“公民申请”方式执着地在民间推动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的“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团队,在首领吴君亮的带领下分头给中央20多个部委、全国20多个省市地方政府财政局提交了申请,要求公开部门预算信息。2009年10月,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反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吴君亮及团队促成了广州市财政局开全国先河地在网上公开了广州市114个部门预算。吴君亮们努力的结果是,2010年成为中国的“预算公开年”,3月23日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把“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放在讲话的第二点。3月25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今年全国人大刚刚审议通过的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3月30日至4月2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中央八部委先后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均为建国以来的第一次。


      其次,要善于培养和引导建立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公益性组织和群众性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政府政务公开中的作用。行业协会通过把本行业的意见集中起来,表达上去,并依一定程序要求政府公开关于本行业的信息,其成功的可能性和对推动政务公开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单个的公民。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要改变原来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其职能,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成为代表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的民间力量。此外,给民主党派提供更广泛的自由,更宽广的空间,增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能力,使民主党派成为监督我国政务公开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应该是必然选择。


      (三)加强政务公开具体制度建设


      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很多内容,如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行政程序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等。


      在此仅以听证制度而言,听证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行之有效的途径。如今,听证制度在立法、执法以及行政决策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但也存在着严重问题,许多决策听证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最终的决策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听而不证、听而不用的现象比较突出,听证流于形式化的问题十分严重。


      规范社会听证制度,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考虑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专章规定听证问题,统一规范听证制度。为确保听证制度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各地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比如,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公开、公正行使,推进政务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08年7月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实行人民听证员制度;
    同样为了让行政处罚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2010年4月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经群众公议团开会讨论后方可实施,公议过程和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还将全程上网公布,其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其次要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人大的职能,使其成为社会公示、听证会制度的积极组织者、主持者和监督者。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可就立法、行政、司法及公用事业监管决策和对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自行发起召开听证会,从而使政府行为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法治优于人治这已是共识。对于我国政务公开的良性发展而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真言仍然是基本要求。为此,当务之急是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权保护法》、《电子政务法》等,尽快在法律上明确“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基本原则,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主体范围,为政务公开扫除障碍;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顽疾”。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者要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申请。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里特别提出,如果没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是可以有权利不公开的。而“什么是特殊需要”,谁也说不清。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由于体制的原因,司法机关往往受制于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纷争很难得到立案,因此,追求司法的独立、公正仍然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西方,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立一个独立的信息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对信息申请的申诉,并提出咨询意见或者对政府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决。


      推行政务公开对我国政府来说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政府主导的自下而上的自我改革与完善过程。它不仅需要商鞅变法的精神,更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政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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