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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理论国外研究综述_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

    分类:初三 时间:2019-05-14 本文已影响

      摘 要: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先在西方赚尽眼球,甚至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替代。二十多年后,承载着推动政治发展、形成中国式民主的使命,协商民主理论又成为我国学术界炙手可热的话题。显然,在成果频出之际,对当前的研究现状作以归纳梳理,有助于厘清认识,推动理论发展。
      关键词:协商民主;综述;评析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01-03
      自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学术界率先兴起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已在国内外学术界赚尽眼球。随着研究队伍的扩充,视角的拓展,这一领域持续繁荣,成果频出。本文试图从理论发展,观点争锋及特点评述三方面分别对中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梳理。
      一、协商民主在西方
      (一)理论发展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提出的协商民主概念引发学界对协商重新关注,并在三十多年里大致经历了三个研究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罗尔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等,哈贝马斯、罗尔斯的加盟极大地提升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影响力,而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是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内涵,真正赋予其动力。尽管观点有异,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公共理性、人的自治等问题上有分歧,有人甚至就此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两派,欧洲大陆主义以哈贝马斯思想为基础,英—美主义以罗尔斯思想为基础[1]。但总体看,这期间的学者注重理论的规范性、条件和合法性价值,对社会的多元复杂性考虑不多。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期间,代表人物、研究成果集中出现。如约翰·德雷泽克断定“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2],詹姆斯·博曼将协商民主置于多元主义背景下考量,而阿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的《民主与分歧》被认为是“在实践问题和政策语境中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持续发展契机的第一部著作”[3]。此外还有乔恩·埃尔斯特的《协商民主》,塞拉·本哈比的《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边界》等多部代表作。1999年曼彻斯特大学还举办了集中讨论公共协商的规范问题制度机制的研讨会。这一时期协商民主论者在偏好转变、共识、理性作用等问题上对上一阶段有所突破,认为“偏好会顺应公共理性和新的信息,但其方式不是统一的。因此,不会达成共识,理性交流以外的其他交往方式能够、将会和应该包括在内。然而,在为了确保协商民主在复杂社会中得以实现所必需的制度类型方面,他们依然没有提出多少实质性的细节说明”[4]。当前,该理论正处于第三个阶段,开始突破政治哲学推向实践。典型的是菲什金运用“协商民意测验”积极推动基层政治实践。此外,瓦尔特·巴伯,罗伯特·巴特莱特等也都为协商民主制度化作出了贡献。这时的协商民主论者在秉承前辈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在构思更具有现实性、可行性、规范性的协商民主制度方面,提出了更多细节。经过这种代际发展,使得“协商民主的标准适应于社会的复杂性特征,使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合理,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焦点也更明确地集中到制度化上”[5]。
      (二)观点争锋
      和民主一样,协商民主渊源的古老并不能消弭人们在这一理论上的争议。
      1.内涵
      有人说协商民主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而进行决策的观念”[6];有人认为“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7];还有人将协商民主看成是“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8]。这些看似不同的概念之间也存在着宽泛的一致。“所有人都同意该观念涉及集体决策,而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其民主的部分。同样,所有人还同意该观念涉及由争论进行的决策,这些争论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具备了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些是其协商的部分”[6]。
      2.基本理念
      能将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模式相区分的最重要的基本理念有:1)理性。协商主体是理性的,协商过程是理性的,正是理性,使人们能作为平等主体进入公共世界,正是公共理性,使协商能更加合理地反映公共利益。2)公共性。这是协商民主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可以将各项决策的前提和理由透明化,从而满足参与主体对协商过程的公开审视,并表达自己的建议甚至怀疑,最终提升决策的合法性。3)包容。协商民主源于多元社会,它包容主体差异,重视协商方式的多元选择并允许协商结果有不同,且不排斥投票。
      3.流派
      诺埃里·麦加菲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代表人物有埃尔斯特、菲什金等,他们借鉴经济学语言和理论结构,关注偏好的形成及改变。一种是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较早一代支持协商民主纯粹规范取向的哲学家,是协商民主的理想状态。第三种是综合的协商民主理论,兼顾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对协商作了更为实际的定位,认为协商的目标不是追求唯理性,而是理解之可能性[9]。也有人将它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宽泛的类型。
      4.定位
      克里斯蒂诺提出协商民主的三种定位:贡献论、必要条件论和唯一论。贡献论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补充,必要条件论认为主要民主的运作均需有协商,只有唯一论认为它是自由主义民主的超越和替代。协商民主始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是为了化解当前西方面临的政治合法性危机而生,因此,贡献论与实际情况更为契合。
      5.批评及回应
      扬等人认为协商民主具有精英化倾向,约翰·德雷泽克则希望通过交往方式多样化体现出的平等来化解这一困境。也有人认为协商民主过分依赖共识和理性,“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的理想,现实本身就会使这种理想破灭”[10]。而回应者称:重要的不是共识而是协商过程及偏好转变。此外,还有关于协商的效率、可行性以及协商与公民社会、多元主义的关系等多方面争议,协商民主就是伴着这些争议不断发展。
      (三)特点评述
      纵向看,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主要侧重协商民主的内涵、理念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到90年代不少学者开始探讨协商民主的价值、条件及挑战与困境;2000年后,研究呈现细化、分化趋势,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努力使理论突破政治哲学范畴,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当前,协商民主制度化趋向继续加强,研究队伍不断扩容。横向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主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无论是激进还是保守,都是在为发展中的瑕疵与不足开处方。今天,关于协商民主的实践正在深入各层次多领域,从基层社区到国际组织,从国事政事到社情民事,从经济、政治合作到环境保护、多元文化,谈民主必谈协商,不谈民主也可能谈协商,甚至有学者称协商民主“现已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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