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独立性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审计独立性
分类:春节寄语
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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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是会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追求。众多触目惊心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案,引起了职业界的强烈反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严重缺失,创新审计独立性制度设计迫在眉睫。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原因分析;创新制度设计 1.审计独立性与审计独立性制度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会削弱其做出恰当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 审计独立性制度是指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保持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行动准则。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及外界压力。因此,建立审计独立性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审计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减少不良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审计工作更加健康、有序进行。 2.我国审计独立性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1现状 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纷纷爆出财务造假、舞弊丑闻,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夏” 造假丑闻连续爆出,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众多的案件中,诉诸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非是“独立性”三个字。 2.2原因分析 2.2.1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他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民间审计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从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独立的中间人身份出现,与市场之间形成了一种错位的审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虽然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中要求不得以或有收费的形式来执行审计业务,但是,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企业往往会通过支付超额审计费用来换取注册会计师出让会计原则对会计信息的不实成份采取回避态度。并且,民间审计是要讲求效率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接更多的业务,赚取更多的金钱,而不愿意把过多的时间花在对一家单位的审计上,因此,抽样审计等方法的使用,以及为了节约时间,注册会计师对某些错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都不可避免的包含了一些不能发现错报、舞弊的审计风险。 2.2.2自我评价 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均要以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为前提。 但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业务单位维持良好的关系,并希望能和业务单位成为长期合作的伙伴。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业务单位都是采取大包干的方式,将企业与会计、审计有关的全部业务都包给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比如,某企业某年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业务均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那么根本不需要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意见一定是无保留意见。 有一句名言说得好,没有人能够客观地评价自己。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那还有什么独立性可言。 2.2.3关联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提高自身发展软实力,往往会高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地位、有学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该企业的独立董事或是其他要职。在金钱的诱惑下,独立性被抛在了脑后。或者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上市公司身兼要职的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人员,将审计业务承包给自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既省钱又省时还省事,一举三得,现实中很多这样的例子。 2.2.4外界压力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缺失主要来自于三方面的外界压力。 从委托方的利益角度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谋取政绩、多收税款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积极参与谋取上市公司资源,默认企业篡改会计信息,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包装上市”。鉴于委托方放任自流的态度,注册会计师对待该项审计业务的认真程度可想而知。 从被审计人的利益角度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在职消费,或通过证券市场以所谓的重组、捆绑、包装等手法骗取上市、增发、配股资格,或与庄家联手操纵市场博取差价等,而这些必将藏匿于会计信息之中,需要注册会计师的配合,这些都需要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达成共识。 从竞争激烈的市场角度看,在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过度竞争的现实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产品被迫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被审计人没有必要去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去进行甄别,价格不能作为价值的市场表现被反映出来。争取一个客户要费九牛二虎之力,而丢掉一个客户不费吹灰之力,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仍然坚持原则,就有可能丢掉“饭碗”,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3.创新我国审计独立性的制度设计 3.3.1强化对审计价格管理 国家应强化对审计价格的管理,审计收费与审计主体相分离。国内外的独立审计准则都强调审计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但是审计向客户收费的本身就会引起独立性的缺损。会计师事务所在面对同业激烈竞争的格局下,为了生存和赢利,不得不采取低价和迎合客户的要求来抢夺更多的市场份额。 因此,审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像交纳税费一样如期足额交纳于指定机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指定机构结算审计费用,而不必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从而保证审计费用不致于低于审计成本,事务所能在审计项目上投入足够的审计时间,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3.3.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机制 从制度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机制,对一些企业在频繁变更事务所、限定审计时间、放弃应尽义务等方面采取“干预代替良知”的制度措施。从制度上保障那些坚持客观意见的独立审计人员的利益,淘汰那些将独立性屈从于业务利益的审计人员,将制度设计成普通企业与上市公司一样,企业有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但一旦选定,在若干年度内(如五年)不得随意变更,特别是那些坚持原则出具了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不能随意被变更,除非事务所有违反法律和《独立审计准则》的情形。同时应规定独立审计轮换制,每隔五年强制性更换事务所,以免审计与企业关系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后任审计还可以发现其前任未审计出的问题,更能鞭策前任和后任审计师勤勉尽职。(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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