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镇矛盾纠纷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成为焦点和难点。其原因:一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国家对耕地使用权实行30年承包期不变的政策,特另是减免农业税和种粮补贴等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惜地意识日益增强;
二是三荒四边、自留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较大的矛盾纠纷。(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权属比例不清,纠纷不断。而村干部基本上不了解当时历史情况而无法处理,又不能很好的想尽办法解决矛盾纠纷,使问题越来越复杂,直至最后难以解决。这类纠纷到法院,因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有适用的法律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宅基引发的相邻权纠纷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宅院的翻建、改建日益频繁,宅基地纠纷、宅院建筑相邻权纠纷日益突出。其原因:一是村寨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即使有规划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宅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加之由于时间久远又无明显的证据链而无法确权使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由于建房设计施工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妨碍到他人住房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导致这类矛盾纠纷常发、多发。 3、村委会旧帐的问题。有些乡镇政府、村委会过去为了公益事业、搞基本建设或交税等向个人借款,原任领导没能及时履行偿还义务。领导更换之后,新任领导更是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管,一拖再拖而陈欠金额达几万、十万偿还老账的压力之大。由此引发债权人缠诉缠访。 4、婚姻家庭纠纷不断上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必然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比如老人的赡养、子女的教育抚养等问题。从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来看,多数与父母长期不睦或离异、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管理有关,据了解,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其原因:一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现代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与离婚的随意性较大;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 1、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纠纷; 2、群众的思想观念正在悄悄地发生深刻而广泛的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3、许多人对法律以及和谐社会理念的理解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只知道维护自身权益,却不愿意依法履行义务,对基层政府的方针政策爱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三、矛盾纠纷的特点 1、起因往往较为复杂。当事人具体争执的权益经常只是一个导火索,它牵连着方方面面的因素。通常是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权益,乙方又侵犯了甲方的权益,有的还牵涉到第三方、第四方的权益,给人一团乱麻的感觉。 2、时间跨度大。有的纠纷涉及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事,有的还与自然环境的改变,历史的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关。 3、涉及的人数多。这有客观的因素,即纠纷的争执物与许多人有关。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即有人挑唆、有人怂恿、有人起哄。 4、调查取证难。纠纷发生地的知情人基本上与纠纷的当事人都是邻居、亲友,他们都不想讲真话、怕得罪人,再加上因时间和管理上的原因,还存在争执内容的证据缺失现象。 5、权益之争与意气之争的杂糅。许多纠纷的发生都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有关。所以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往往是斤斤计较、寸步不让。四、基层工作面临的困难 1、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缺编专职人员少。1人1所大量存在,造成政府工作人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被动应付。目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缺编,镇政府各部门工作强度越来越多,政府中心工作量大、任务重,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因此,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而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上的精力势必要受到影响。 2、无经费、补贴偏低,部分基层调解员调解的积极性不高。村调委会的调解员大多由村干部兼任,在工作中绝大多数的调解员能大公无私、公平公正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但是,由于调解纠纷有的要经过几次才能调解成功,难以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同时,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方法技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五、对策及建议 1、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农村矛盾纠纷量大、面广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发挥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才能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针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调解积极性不高、业务不够熟悉、指导不到位三个主要问题,一是适当要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报酬。二是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调解技能; 3、强化调解组织网络作用。加强巩固村民小组、村委会以及镇政府三级调解组织。对有些矛盾纠纷基层组织更为了解,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能静下心来,想千方设百计,调解效果会更好,绝大部分矛盾都会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要抓好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 3、加强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调解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和掌握更多的技巧,才能做到及时、科学地化解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 4、落实人民调解经费,调动其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基层调解人员大部分成员都是兼职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工作经费,部分专职人民调解员没有基础性工资。工作报酬低。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在以案定补措施基础上适当增设专职调解员的基础性工资,以调动广大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5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要着力把调解优先原则体现解决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中,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 一是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建立“警司联调庭”。两部门优势互补,对一些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采用依法调解的方式,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是综治成员单位“联合调解室”。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前,应告知接受人民调解的好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立即进行调解,以消除双方对抗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 “医患纠纷,对一些医疗、安全等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和纠纷,应及时进行处置和化解,防止矛盾激化、扩大。 6、建立方便、快捷的土地仲裁机制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形成便捷、低成本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机构通过办案,能够形成将审理土地承包案件过程变成一次向农民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