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制度 论建立和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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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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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真一词直至宋代都与伊斯兰教无关。自元明时期开始被专用于伊斯兰教。清真一词多用于描述清真寺和清真饮食,从清代以来这一用法和概念已经得到系统阐述和普遍接受。《古兰经》中明确提到的禁食物仅猪肉、酒、血、自死物(鱼类除外)等。但非禁食物并非自然为清真。所有肉类都必须是由穆斯林奉安拉之名屠宰的才算是清真,不然与其他禁食物一样。各教法派别亦在界定某些物种为合法食物有所不同,例如虾、蟹及贝类等海产,但多数视之为清真。 关键词:清真食品;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16801 1清真食品的内涵 清真,阿拉伯语原意为“合法的”。但清真与阿拉伯语词义的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一个中文词汇,清真仅针对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饮食而言的,与其他如衣、住、行、思想无关。 在我国共有回、维吾尔、哈萨克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保持着传统的清真饮食习惯,依法对国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是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伊斯兰教在全世界拥有超过13亿信众,约占世界总人口27%,加强我国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促进清真食品的产业经济发展,也是促进中国与广大世界穆斯林民众和伊斯兰国家进行文化交流与经济往来的重要纽带。 2清真食品的立法界定 清真食品在我国相当普遍,以广东为例,根据2004年的数据,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市中就有15个市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430多家。清真食品企业遍布各地,急需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清真食品立法的首要问题是要对清真食品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进行现行地方立法对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风俗说、宗教说、风俗宗教结合说。 3清真食品的政府规制 3.1立法现状 我国各地都已经制定了多个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立法可谓各具特色,这些立法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首先,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其次,宪法总纲的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些规定都是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依据。 现在,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多。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监狱法》等法律都有一个重点,就是保障穆斯林群众食用清真食品的权利。各民族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条款。 另外,国家各职能部门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如20世纪70年代,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20世纪80年代商业部发布了《关于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中国民航、交通部等相继的《关于作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200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广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此外,中国部分省市所制定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也对此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除了国家级层面的法律以外,其余各层次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国家民委代国务院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已经列入新的立法规划。为切实保障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正在制定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会把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3.2立法选择与实践中的问题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现在虽然还未正式立法,却在各方面个方面引起广泛的讨论。将来的清真食品的立法有可能出现以下选择: (1)把清真食品的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范围。这种主流观点认为,对清真食品的经营管理是对特定人解除禁止。即通过对所有清真食品经营者设定行政许可这种预防性的、事前管制手段避免出现事后管理的混乱。目前,清真食品的鉴定标准,在广东、广州市都没有统一,就全国而言更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目前有权鉴定发证的单位也不统一,有行业协会,也有宗教团体的,而且全国性的,省级的、市、县一级的都有权鉴定发证。根据广东目前对清真食品的管理现状来看,现在部分地市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如果国家将清真食品的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范围,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配套解决。 清真食品行业的准入规定。很多规范性文件中都规定,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对于企业经营清真食品的规定,则有一定的差别,有的规定:企业负责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企业才可以经营清真食品,例如《山西省清真食 作者简介:何海燕(1981-),女,四川南充人,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助理讲师,本科学历,主要从事数据库设计研究。品监督管理条例》;有的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和主要烹饪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制作工人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例如,《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同时必须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须向当地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清真标志牌。广州市政府的规定与其相类似,只不过清真认证由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作出,在伊斯兰教协会认可后由市民族宗教部门发出清真食品标志牌。对于现在各地方林林种种的清真证明认证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目前的清真食品认证主要有伊斯兰教协会等机构作出,但是,如果伊协的认证与鉴定出现分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机构与道路交通违法责任认定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机构等新出现的机构有何不同都是需要思考的。另外,在现实中,很多清真食品企业都将获得的清真证明以高价转让给其他的经营者,但是其他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并不是清真食品,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必须严格管理,在相关配套条例中给予规制。 对清真食品管理主体的规定。如果将清真食品纳入许可法则不能收取许可费用。那么,在对清真食品进行鉴定中所需要的费用应该如何解决。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人手少,事务多,如果还要兼顾类似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下属的质检、标准化等工作,会导致民族宗教部门不堪重负。但如果把此项工作交由其他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也没有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也不适合,这种矛盾亟待立法予以明确,并在财政与人员编制中解决。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清真食品的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对其管理应当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的行政登记制度(行政认许制度),并辅以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过程监督控制和执法机关的违法追究。 如果将清真食品纳入行政许可法管理那么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怎么解决。清真食品管理不单单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我国的民族方针政策,如果纳入行政法的范畴那么相关的行政诉讼、复议将会增多,由什么部门或者说由什么熟悉民族问题的部门为诉讼和复议提供帮助,这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不把清真食品纳入行政许可,或许会对相关问题的处理留下更多的政策空间。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将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理解为“行政许可”是不确切的。这种观点基本上是不认同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行政许可,而主张继续沿用旧有的类似于行政审批的登记制度,旧有的制度能适应在管理中出现的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可以对清真食品的管理留下更多的政策调控空间。 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为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的地区与国家不多,只有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有相关的专门立法。而像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普通法系的地区也无相关具体的规定,很多相关的规定都只能散见于各种司法案件的判例中。我国为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是一个具有开创性和挑战性的尝试。所以是否应该通过更长时期的实践,在时机成熟前继续沿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调整,在吸收更多的管理经验后才进行相关立法,这似乎是更加可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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