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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

    分类:7月工作总结 时间:2020-07-31 本文已影响

    为认真落实新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发展能繁母猪的积极性,加快全区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开展新增能繁母猪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生猪产业发展实际,特编制《达州市达川区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补贴对象

    全区新增能繁母猪饲养户。

    (二)补贴条件

    对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新引进良种母猪5头及以上,且具备种猪系谱档案、供种企业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买税票等相关资料。

    (三)申报资料

    1.供种企业《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购买税票复印件。

    4.种猪系谱档案复印件。

    5.对2020年2月6日后一次性新引进良种母猪5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户)需提供《达川区2020年良种猪引种申请表》和《达川区2020年良种猪引种现场核查表》;
    6.农商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名、开户行)。

    二、补贴资金来源

    新增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225万元。

    三、补贴头数及标准

    全区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7500头。按300元/头予以补贴(对同一企业或业主在达川区内涉及多个养殖场,以同一企业或业主累计补贴头数,累计新引进良种母猪1500头及以下按实际引种头数予以补贴,对1500头以上按剩余资金量予以适当补贴)。

    四、补贴程序

    (一)申报

    由养殖场(户)业主根据本场(户)引进良种母猪情况凭相关申报资料向养殖场(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由初审人员签字后,在养殖场(户)所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

    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分2批申报。对7月31日前符合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对象的养殖场(户),由养殖场(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8月15日前按一户一册递交相关申报资料和公示照片;
    对8月1日—10月31日期间符合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对象的养殖场(户),由养殖场(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1月15日前按一户一册递交相关申报资料和公示照片。相关资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送区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生猪产业股(地址:达川区翠屏街道通州大道365号;
    办公室门牌号:216;
    联系人:李泓霖;
    联系电话:13378191975;
    qq:442866540)。逾期未递交相关资料,视为无新增能繁母猪或不符合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对象。

    (四)核查

    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对拟补贴对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五)拨付

    对符合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对象的养殖场(户)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养殖企业或业主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将文件精神宣传到位,注意申报时间,做到不漏报、不虚报。

    (二)严格审核把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审查,对养殖场(户)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确保数据真实、补贴精准。对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错报错补的,所造成相关后果及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三)严格资金管理

    2020年新增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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