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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经济法理念调整与重构】经济法宗旨等同于经济法理念

    分类:5月工作总结 时间:2019-04-03 本文已影响

      [提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对经济法的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抓住两者的契合点,找出经济法原有理念的不足及其与和谐社会要求存在的差距,并加以完善,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理念;重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29日
      一、我国经济法理念构建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机制,法律自始便与人们的利益冲突以及权利义务分配相关,正如赫克所言:“正是利益才造成了经济法规范的产生,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突”。边沁看到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提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指导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功利就是能够抑恶扬善,立法不应从某种抽象的原则出发,而要带给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善,即立法应进行不同利益的平衡。耶林提出法律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趋乐避苦,保护各种利益,并首次提出了利益平衡理论,将利益划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恰恰经济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社会中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体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
      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有发展、创新,也有理性的反思:对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理念、体系、调整对象、地位以及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层面进行研究。经济法理念是一种蕴含多种观念形态的法理念,与经济法的观念具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法主体有关经济法的认知、情感、意志活动总是与一定社会经过历史沉淀而形成的有关经济法的固有心理、习惯、思维模式相联系,或者说经济法主体总是在一定经济法理念的氛围中形成自己的经济法心态、经济法观念、经济法理论的,它不能摆脱经济法理念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法观念又赋予经济法理念以时代的新内容,并作为经济法理念的构成部分对今后的经济法观念产生影响。从这种意义上看,经济法理念又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与经济法心态、经济法理论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法意识形式。由于经济法理念在经济法观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加强经济法理念研究也就有助于对经济法观念的提高,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经济立法,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经济法。
      二、我国经济法原有理念
      我国本无经济法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法律形同废纸,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民商法尚且薄弱,更无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理念更无从产生。至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开始了法治化进程,大批的民商法律出台,同时大量的政府官员及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经济法理论在短短的时间内在我国发展起来。人们的法律理念也发生了变化: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石的法律。民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促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这是典型的“个人本位法”。但是,经济法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它们既存在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因此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和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入手,对于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这正是典型的“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的经济法理念和以个人权利本位为出发点的民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是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可以解决民法没有办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调整民法没有办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理念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就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经济法学界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应该是经济法理论本身所应该具备的,并体现于其实践适用中的最高指导思想,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我国经济法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一系列基本理念:一是公平理念。公平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行为,诸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二是安全理念。经济安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整体经济安全出现故障的一般原因不外乎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恰好是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一剂良药;三是效益理念。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效益标示发展的质量。传统民法追求个体效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通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个体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来实现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平衡;四是发展理念。发展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社会的进步最终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五是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理念。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利益。在社会本质上,它以社会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要求一切经济行为都必须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
      以上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基本揭示了经济的发展规律,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所要追求的目标。但是,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现有经济法理念,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以实现和谐社会为目标和价值追求,对原有经济法理念进行调整与重构。
      三、我国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
      构建和谐社会以调整社会发展策略,实现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此为指导,我们认为,调整与重构经济法理念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调整原有理念的内涵。经济法原有的公平理念、安全理念、效益理念不能很好地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调整其理念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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