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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浅析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分类:300字 时间:2020-03-12 本文已影响

        摘要:会展业是我国近几年发展最为迅速的产业之一,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专利、商标、软件、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台设计等侵权时有发生,这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但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及行业协会和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侵权现象不可能迅速消失,因此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发挥行协作用、增强企业意识等来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会展;
    知识产权;
    侵权;
    保护
     
        一、前言
     
        会展行业属于服务贸易领域,是信息产业的生力军,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加入WTO后,会展业蓬勃发展,“会展经济”全面形成,并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就展览项目数而言,中国仅落后于全球第一的美国,展览场馆数量则居世界第三,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更使中国会展业达到的一个新的高峰,中国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会展时代”。
     
        虽然会展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但是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2007上海汽车零部件工业展览会”冒充“2007上海国际车展会”的网址和内容,导致300多家参展商损失两三百万元参展费;
    2008年3月6日德国汉诺威国际电子通讯展CeBIT上,51家中国企业的电子产品被控侵犯MP3专利;
    2009年第23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期间,一家企业被指侵犯广州从化新科轻工设备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权;
    2010年3月举行的东莞国际家具展上,帝标家具侵犯东莞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系列专利产品等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成为阻碍会展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根据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规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其具体内容围绕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类权利的保护而展开,对参展方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纵观我国目前举办的各类展会以及所参加的一些国际性展览会,除了侵犯专利、商标和版权这三大类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一)专利侵权
     
        由于专利权具有强烈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及假冒他人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涉及的范围最广且又相对比较容易被识别,所以在展会中,这类侵权存在的数量最多,其主要有展品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以及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
     
        (二)商标侵权
     
        商标也和专利一样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一旦申请注册后,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商标侵权曾在展会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这类侵权行为在大型的知名展会中已逐步减少,但在一些小型的或较低档的展览会中还存在。
     
        (三)软件侵权
     
        展会中出现的软件侵权主要表现为在展会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这类侵权在《保护办法》中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故需比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认定。
     
        (四)展会名称或展会品牌侵权
     
        我国每年举办的展会项目超过4000个,平均每天有10个以上的展会在举办。但相当部分展会规模小、周期短、生命力不强;
    而且重复办展、时间密集、秩序混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无序竞争让参展商和观众无所适从。但《保护办法》没有提及展会名称、展会品牌被侵权的问题,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展会期间的商标和版权受法律保护。如何将已经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熟的展会当作拥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显然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规定。
     
        (五)展会标志侵权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览会经常会有自己的标志或会徽(LOGO),这些标志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再加上政府、组织者对展览会投入大量的资金,使得展览会的品牌效应日益凸显,规模越来越大、参展商越来越多、知名度也越来越高,这些展览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也随之越来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机冒用展览会标志的现象也就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展会标志进行规定,所以对其的保护比较复杂。
     
        (六)展台设计布置侵权
     
        展台设计是展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展会中经过精心设计与布置的展台会给展览会增添亮丽的风景,为展会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
    展台设计也反映了参展企业的形象,表达了参展企业的意图,所以设计独特的展台能为参展商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也有一些参展商为了图省钱,常将别人的设计拷贝后略加修改而变成自己的展台设计。
     
        三、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保护范围狭窄。我国对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保护办法》外,其他则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虽然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了主办方和参展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方面的保护水平和经验累积,这方面的纠纷数量相对降低,但《保护办法》中只列举了三种类型,国内的相关法律也基本针对这三类侵权而言,而对展会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侵权,如上面提到的展会名称、品牌、标志等侵权,却没有涉及,故远远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
     
        其次,法律保护效力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保护办法》真正涉及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针对性。但《保护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故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涉及保护的对象比较狭隘,因此在实施中存在着法律空子。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而权威。
     
        再次,《保护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困难。如其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现实中1-2天的短期展会也大量存在,这些展会中发生的相关侵权案件,只能与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往往被侵权者还没有备齐相关资料或办齐相关手续,展会就已经结束,最后不了了之。还有《保护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能,埋下多头管理的隐患。
     
        (二)展会组织者、参展商和行业协会方面的原因
     
        有些展会的组织者贪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策划,或直接克隆知名展会,或将一些知名展会改头换脸后挪为己用,或冒用较有名气的展览主办方名义招展等,不仅给参展者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被克隆、冒用展会的利益,造成恶性竞争、无序竞争。还有些组织者则既不审查参展企业的资质、不对参展商进行筛选,也不设立相应的救济机构、救济手段,在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时或不知所措,或一味推脱。
     
        在参展商方面,由于利益驱使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其中不乏盗用、剽窃、篡改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情况,这也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软件侵权、展台设计侵权等大量存在的缘由。当然也有一些属于无意侵犯,如因忽视专利查新,开发的技术早已被申请保护等。
     
        而行业协会方面,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全国性会展行业协会来进行协调和约束,虽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相继成立了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但只针对一方或针对一时,缺乏统一的协调措施和约束机制。
     
        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体制
     
        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造成的某些侵权现象,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会展经济市场化运行机制,将会展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逐步改进。如尽快对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但又大量出现的展会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如展会名称问题,一旦时机成熟,再制定高层次、高效力的法律,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还可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合理借鉴德国的“临时禁令”、法意等国的以刑事手段对侵权进行威慑的行为等相关措施,为我所用。
     
        其次,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构,为主办方和参展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咨询和服务,发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公告,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查处,从而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再次,可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选取较有影响力的汇编成册或进行通报,一方面可作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参照,另一方面也可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约束作用
     
        我国的会展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协调和约束作用,如进行协会成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协助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查处会展中各种侵权案件,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戒等等,建立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的自律规则,做好政府和企业间沟通,营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例子,如德国的AUMA,对参展商、组织者进行多方面保护。
     
        (三)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展方,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但又迫切需要保护的一些智力成果,企业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体系范围内,寻找解决的途径。比如针对展会标志,如果展会标志符合商标的要求,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保护;
    如果符合外观设计的要求,可申请专利保护;
    如果具备著作权的相关要素,则可以《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
    如果有些展会标志分别具有上述特点,则可以分别申请,综合保护;
    当然还可以申请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等等。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展方在展会中的角色不同,其具体的措施也不尽相同。
     
        1、展会组织者。对展会组织者而言,要加强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展会之前,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
    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在会展期间,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开展执法工作,聘请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在展会之后,督促相关机关尽快处理未了事宜,对查证属实的侵权行为及时汇总通报等。
     
        2、参展企业。对于参展企业,其要重视技术创新与开发,学会科学的创新与开发方法,同时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通过专利检索、及时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等加强对自己产品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一旦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
     
        相信通过政府、行协、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提高我国会展业的整体水平和保护力度,促进我国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会展策划师职业资格[EB/OL].http://www.nnzyjob.com/news_list.asp?news_id=653,2010-04-12.
        2、应重视会展业状态失衡[EB/OL].http://www.cf571.com/news_show_4967.htm,2008-09-10.
        3、许传宏.展会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5).
        4、姜增伟副部长在第三届中国会展经济论坛上的演讲[DB/OL].中国国内会展网,2008-12-17.
        5、曾晓英.论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5(7).
        6、孙喜田.如何理解与面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7(8).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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