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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员谈心谈话制度五篇

    分类:会计工作计划 时间:2021-01-12 本文已影响

    【篇一】

    一、集中性谈心谈话

    (一)参加范围:党支部全体党员。

    (二)组织频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

    (三)主要任务:深入谈心交心,沟通工作生活情况,互相听取意见,指出问题和不足,指明努力方向,达成思想共识,促进共同提高。同时主动征求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支部班子的意见。

    (四)方法步骤:党支部提前发出通知,拟定谈心谈话提纲,要求每名党员作好准备。谈心谈话时,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相互之间,要出以公心开展同志式的谈话,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谈话后,党支部和党员针对问题列出清单并抓好整改。

    二、经常性谈心谈话

    (一)组织形式: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等方式进行。

    (二)主要任务: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相互之间,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解决问题。

    (三)有关要求:党支部书记要做到“四必谈”,即党员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谈,党员犯错误或受处分时必谈,党员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谈。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和党员谈心谈话,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约谈。经常性谈心谈话对方法步骤无硬性要求,可不拘泥于形式。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机制,加强思想沟通,体现人文关怀,严格教育管理,凝聚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谈心谈话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一般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谈心谈话一般在以下范围进行:

    (一)党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谈心谈话;
    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与其分管的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正职谈心谈话;
    上一级党委书记、组织部长与下级领导班子正职谈心谈话。

    (二)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

    (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正职与副职谈心谈话;
    副职与其分管的干部谈心谈话;
    人数较少的,正职要与所有干部谈心谈话。

    (四)各级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工情况,与所联系地方、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第三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相待、相互信任、相互尊重;

    (二)坚持坦诚相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坚持有的放矢、力戒空泛、注重实效。

    第四条

    建立双向互动谈心谈话机制。主要方式有:

    (一)领导约谈。由主谈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

    (二)组织约谈。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年中考核、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和巡查等工作,对有关干部进行约谈。

    (三)申请约谈。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有情况需要向主谈领导汇报或进行沟通的,可以主动申请约谈,由主谈领导视具体情况作出约谈安排。

    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直接交谈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座谈、上门访谈、电话叙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谈心谈话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别:

    (一)日常交流谈心谈话。日常交流谈心谈话主要是主谈领导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定期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

    (二)情况反馈谈心谈话。情况反馈谈心谈话主要在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和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后进行。

    民主生活会前的情况反馈谈心谈话,重点是向干部反馈收集的有关意见建议,对其工作、思想和作风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帮助其明确努力方向;
    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干部要重点谈。

    年度考核后的情况反馈谈心谈话,重点是向干部反馈其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德的反向测评情况以及考核结果,对群众公认度高、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
    对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或德的反向测评结果不好的,应严肃指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督促进行整改;
    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够理想的,应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三)专题工作谈心谈话。结合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考察等重要工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开展专题谈心谈话活动。专题工作谈心谈话活动应明确主题,制定专门方案。

    换届工作专题谈心谈话,重点是向各级党委书记、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和退出领导班子的干部等对象宣传讲解有关政策和纪律要求,引导干部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带头落实组织意图,严格遵守换届纪律,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选举风清气正。

    干部考察情况反馈谈话,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换届考察、届中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后,考察组要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察单位和个人反馈考察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重大工作部署专题谈话,主要是通过加强与各级干部的沟通交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奋进力量、推动工作落实。

    (四)职务任免谈心谈话。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免职、退休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安排专人找干部谈心谈话。干部提拔、交流时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帮助干部了解新任职务特点和岗位要求,提出希望和建议;
    干部免职、退休时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对干部作出客观评价,肯定干部成绩,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有关意见建议。

    (五)心理疏导谈心谈话。注意关心干部心理健康,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心谈话,重点是深入了解干部的工作、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耐心听取干部的心声和利益诉求,及时给予心理健康疏导,从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干部。

    (六)提醒帮助谈心谈话。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反映的,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好团结的,重要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分管和负责的工作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受到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存在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心谈话,重点是提醒干部认识存在的问题,听取干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必要时,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向组织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措施。

    须进行诫勉谈话的,按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作为疏导干部情绪、传递组织关爱的重要举措,作为宣传讲解政策、凝聚思想共识的重要抓手,作为咬耳朵扯袖子、抓早抓小抓苗头的重要时机,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一)谈心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可由主谈领导和谈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主谈领导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坚持因人而异、因势利导,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谈话过程中,既要带头坚持原则,带头讲真话,杜绝一团和气、不敢批评的现象,又要讲究谈话的艺术和策略,营造和谐、轻松的谈话氛围。

    (三)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对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努力改进。

    (四)主谈领导和谈话对象对谈心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涉及**反映问题的,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及时汇总谈心谈话情况,分析干部队伍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一)谈话过程中了解到的干部现实表现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及时给予回复。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

    (四)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五)对谈话中反映的班子和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干部认真整改。

    (六)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线索信息,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党组)书记要身体力行,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各地各单位干部谈心谈话情况每年应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专门制定年度谈心谈话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篇三】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谈心谈话制度,是党内的一项经常性制度,各成员之间要定期、不定期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相互交流思想,增加党内团结。遇有召开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必须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相互征求意见,找准问题症结,促进工作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六必谈”,即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党员干部退休时必谈。通过谈心交心,加强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疏导不良情绪,增进党内团结。

    【篇四】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组织关系,增进党组织的团结和谐,经局党委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局机关直属党支部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三、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股室、单位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

    四、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

    五、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六、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二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
    三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五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

    【篇五】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人防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八)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办领导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心谈话;
    机关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
    处室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负责;
    特殊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办党组确定。

    第六条党组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与处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负责人每半年应进行1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人数每年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处室负责人与所在处室工作人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谈话。

    第九条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机关党委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机关各处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各中心、站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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