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加强对嘉峪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力争做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根据原省环保厅《关于划分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甘环大气发〔2017〕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开展嘉峪关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 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嘉峪关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结合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主城区及酒钢集团公司共计132.7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了声功能区划分。其中主城市区域包括嘉峪关老城市区域、嘉峪关新城市区域、嘉东工业园区以及国际空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72.29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二)相关技术规范依据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三)相关标准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 (四)相关文件依据 《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三、区划期限 此次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有效期限为2018年至2023年。当规划建设用地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对区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指导思想及划分原则 (一)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要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六)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就近调整扩大区域原则。 (七)分区控制、类别达标,按功能,分类指导原则。 (八)以道路、河流、沟壑等自然界限作为不同类型区域的相邻边界,不划过渡带原则。 (九)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原则。 (十)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分区域类型。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嘉峪关市城市区域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的5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七、其他 《嘉峪关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2018年-2023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