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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在地方性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分类:10月工作总结 时间:2020-03-22 本文已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地方性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召开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暨2010年立法工作会议,主要是对这次的法规清理工作和今年立法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一次动员和部署,目的是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能够高度重视,确保法规清理工作和立法计划顺利完成。刚才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志就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范围、任务分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同志介绍了今年立法计划的编制情况,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代表市政府对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和立法计划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我都表示赞同。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986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24年间,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102件,修改地方性法规50件次,废止地方性法规19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84件,这些法规有力促进了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我市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有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的因为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衔接、配套;
    还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因此,在认真研究制定新法规的同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是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细化、补充功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的内在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国家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王兆国副委员长也指出,各地方应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李建国副委员长在第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对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对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法治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清理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的实际需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承担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东湖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任务。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必须要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要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这次法规清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着力消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制度性障碍,解决法规中影响和制约“两型社会”建设、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影响和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对于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市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法规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立法的整体质量。前些年,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几次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动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较前几次法规清理而言,这次法规清理工作面广量大,综合性更强,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各责任单位要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法规清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要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认真研究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按期提出处理意见,圆满完成清理任务。
      一是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责任人。把法规清理工作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法规数量多、任务重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真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是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清理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法规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是要结合评估,认真研究。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1986-2007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79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评估。有关各方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了评估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评估团队向常委会提交了评估报告,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分别征求对口部门的意见,对评估的法规逐件提出处理意见。这次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将法规评估的意见建议作为法规清理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到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的法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或工作,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要履行好政府系统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掌握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的全面情况,积极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市政府有关责任单位的清理情况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需要提出废止、修改意见的,要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分工,做好组织工作,协调好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要做好综合协调、统一审查等综合性工作,并与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市政府法制办做好会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要分步实施,狠抓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已明确了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和任务分工。为确保按时完成,市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头审查时间应尽可能提前,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论证,使各方面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清理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提出清理方案。对需要废止或者修改量不大的法规,要在年底以前完成集中修改和废止的相关工作;
    其他的,根据情况列入以后年度的立法计划,适时安排修改。
      三、扎实工作,科学推进,确保今年立法计划的落实
      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的全面清理,是今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还要组织实施好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圆满完成。这里,我强调几点。
      一是要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草案的质量如何,对于立法质量关系很大。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完善起草工作机制,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提出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有关单位要将草案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并对草案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要提前介入,参与政府部门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要加强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认真征求意见。要将重大问题解决在起草、协调环节,解决在审议之前,为常委会顺利审议法规草案创造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把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关,发现法规草案质量不高、不够成熟的,不要急于提交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法规草案,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由起草单位认真研究解决。
      二是要改进立法调研方式。起草和审议单位要将调研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立法调研要贴近实际、贴近问题、贴近群众。要增强调研活动的针对性,加强对法规中的重点、难点、专业问题进行调研。要全面、深入、广泛听取意见,多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取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利益群体的意见。要根据调研内容和调研目的,选择合适的调研形式,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应协调配合,组织好立法调研论证,对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制度以及具体条款等一并予以考查,提高调研论证的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专职委员应当带头参与立法调研,通过各种形式,将立法调研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加,熟悉有关情况,把握社情民意,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
      三是要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制。要进一步拓宽法规征求意见的渠道,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征求意见的机制,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更加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也可以委托区人大、专业组织、利益群体等征求意见,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意见。今后,原则上法规草案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一审后,一般都要在市人大网站上征求意见,重要法规草案要在《长江日报》上征求意见。在公开的渠道和形式上,还可考虑同时在本地区发行量大的报纸、点击率高的网站上征求意见,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发布相关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在公布的内容上,既可以是法规草案全文,也可以是法规草案摘要,还可以针对法规草案提出几个问题征求意见。在法规草案公布的同时,可考虑以多种形式介绍法规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公众对法规草案增进了解和认识,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四是要努力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应当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式,从起草法规入手,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法规的实体性内容方面,对管理主体的职权、责任要界定清晰,避免职权交叉和执法扯皮。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在法规的程序性规定方面,要更严格地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行政程序,保证行政行为符合自然公正原则,有效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要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制度,保证行政相对人获得通知、陈述、抗辩、申请等程序性权利,为公民实现实体权利提供便利。在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方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授权其他主体制定具体办法。即使要授权,也应该严格限制被授权的主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制定的时间等要求。
      五是要重视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了14件调研项目,这些调研项目和立法项目一样都是当年要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务。这些项目对于保证明年立法计划的顺利编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为明年的立法做准备、打基础。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立法调研项目,加强立法调研。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作为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精力搞好调查研究,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年底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意见。对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转列为今年的立法项目,依照立法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
      同志们,今年立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已经明确,任务相当艰巨和繁重。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全面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完成立法任务,为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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